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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1-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编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印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管理制度,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现决定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通知》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动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前和2025年12月底前将行政区域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收集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收集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收集单位应重点为收集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做到应收尽收。鼓励收集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收集单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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