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无〔2023〕62号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2.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杂散发射限值需满足下表:
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台址及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一、我国贵州黔南州、新疆和静县乌拉斯台、内蒙古正镶白旗、青海德令哈市、新疆巴里坤红柳峡等地射电天文台站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为5千米;
二、上海佘山射电天文台站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为1千米;
三、新疆奇台县射电天文台站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为东西约2.5千米,南北约4千米的矩形区域;
四、新疆乌鲁木齐南山地区射电天文台站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为3千米;
五、云南景东县射电天文台站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为3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