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发〔2025〕316号
根据2025年1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黄金期货出入库及发票流程等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现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业务细则》等业务规则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一、 交割仓库的入库与出库
(一)入库检验
1.国产金锭运抵黄金交割仓库时,应当由上期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2.进口金锭运抵黄金交割仓库时,应当由相应的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3.同一库内投资性用途的现货金锭申请生成标准仓单的,应当提供由该批金锭相应生产厂方或进口银行直接办理入库手续的有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投资性用途黄金证明材料(包括提货申请单、出库票、出库明细表等);黄金交割仓库需及时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及相关入库申报单号发送至li.guangge@shfe.com.cn和zhang.yu1@shfe.com.cn,并上传至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4.黄金交割仓库应对到库金锭及相关单证进行检验审核。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重)量检验两部分。
国产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黄金交割仓库核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对金锭逐一复磅。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3000克的金锭以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明书和装箱单标识毛重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进口金锭:
(1)入库金锭的质量检验以金锭标识和相应质量证明为准;
(2)入库金锭的数(重)量检验
黄金交割仓库对入库金锭进行点数并逐一复磅。3000克的金锭毛重以黄金交割仓库的复磅为准;1000克的金锭毛重不得低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二)出库
1.货主提货时,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出库申请,并选择提货地,货主是“《公告》中的会员单位”(即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下同)的,在提交经交割持有的黄金标准仓单提货出库申请时,应当在出库信息备注中填写“会员单位投资性用途”或“会员单位非投资性用途”(二者选择其一),提供《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出库用途申报表》(附件1),以邮件方式发送至li.guangge@shfe.com.cn和zhang.yu1@shfe.com.cn。货主不是“《公告》中的会员单位”的,按照现有流程执行。上期所在货主选择的提货地内统筹安排提货黄金交割仓库,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中1个工作日为发货日,货主应当自发货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到库提金。在发货前,上期所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发货信息通知货主,该工作日为发货通知日(可与发货日同一天)。
2.上期所根据已选定的出库金锭,在发货通知日对出库金锭进行溢短结算。
3.货主提货时,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输入提货密码,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黄金交割仓库在对提货者身份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4.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
黄金交割仓库发货时,应打印《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黄金交割仓库各执一份),并妥善保管备查。
5.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如逾期不到库提货,标准仓单将被注销,对应金锭转成现货。转成现货金锭的有关费用由货主和黄金交割仓库自行协商结算。
二、黄金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一)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将持有的未经过交割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正溢短由上期所向提货方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结算联由上期所留存;负溢短由提货方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
(二)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
1.会员或客户将经交割持有的标准仓单提货出库时,溢短按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上期所根据买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按其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和提货数量,向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发票。
2.会员或客户是“《公告》中的会员单位”的,其实物交割黄金出库用途为投资性用途的,上期所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其实物交割黄金出库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上期所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会员或客户不是“《公告》中的会员单位”的,上期所向其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三)溢短结算货款的计算公式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基准日前一交易日上期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四)黄金出库用途变更相关事项及发票流程
会员或客户是“《公告》中的会员单位”的,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在用途改变前向上期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其应当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上期所开具相应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且仅允许申请改变用途一次;超过6个月的,上期所不为其重新开具发票。提交实际用途变更申请的,应当填报《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出库用途变更申报表》(附件2),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li.guangge@shfe.com.cn和zhang.yu1@shfe.com.cn。经上期所确认后,按照《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黄金期货出入库及发票流程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期所业务规则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变化的,上期所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将及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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