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精简了承诺书、授权书等登记申请材料,制定了市级核查意见模板,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放管服”改革。
《规程》制定了系统随机分配承办人员制度,规定了各环节登记时限,将法定登记的40个工作日缩短至25个工作日,采用超时自动流转制度,解决离岗登记暂停难题,推动登记工作AB岗制落地实施,进一步提高矿业权登记工作效率,推行矿业权“阳光登记”。
《规程》重建了跨处室办理流程,同时结合实际,将申请登记时限由到期前1个月放宽到6个月,实施了省级登记与市级核查同审制度,大幅降低了矿业权人办事成本,优化了矿产开发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