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建筑”农房建设项目风貌管控要求需符合《江门市“光伏+建筑”风貌管控指引和图集(第一版)》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分区控制标准
(1)禁建区:“光伏+建筑”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以下类型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光伏组件:
①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
②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③周边存在大量粉尘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④已列入拆迁计划的建筑;
⑤文物建筑;
⑥历史建筑、碉楼;
⑦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世界遗产地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
⑧其他不适宜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
(2)风貌管控区:“光伏+建筑”项目建设应按照分类管控的原则,依据项目位置合理确定风貌管控要求。城区入口通道、主干街道、圩镇客厅商业中心、绿道碧道、公园、国省道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重点区域的“光伏+建筑”项目应紧密结合风貌建设,应满足我省已颁布的相关规范指引中的风貌管控要求。
(3)宜建区:除禁建区及风貌管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文件提出,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屋顶安装的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组件安装于楼梯间屋面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系统应分层设计,且四周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城镇建成区临街建筑物的光伏组件覆盖范围应距离临街一侧的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不少于1米。平屋面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确保不影响建筑外立面风貌、不发生高空坠物。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联合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新会区自然资源局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新会供电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