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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000万元补助!武汉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2    来源:青山区科经局    作者:编辑部
导读

武汉市青山区发布《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对该区氢能行业、企业提出全面的奖补措施,对首次认定的氢能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发布《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对该区氢能行业、企业提出全面的奖补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氢能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产业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氢气存储: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氢气运输: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0.8元/千克、最高不超过80万元运营补贴。

加氢站投资运营:对新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25%、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对氢气售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8元/kg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氢能龙头企业:对于区内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华中氢能产业之都”建设,经研究,武汉市青山区科经局起草制订了《关于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措施全文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8日。如有相关意见,请与区科经局产业发展科联系,联系人俞洋,联系电话86862633,联系邮箱seeryu@163.com。

附件: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科经局

2023年12月18日

青山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华中氢能产业之都”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氢能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氢能产业园区,引导氢能相关企业在园区聚集,为氢能重大项目提供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集中安排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培育氢能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氢能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促进氢能产业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大力扶持氢气存储。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氢气运输企业运营。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0.8元/千克、最高不超过80万元运营补贴。

六、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对新建和改建的加氢站,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25%、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贴。对氢气售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8元/kg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七、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对于区内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每年按照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2.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

八、鼓励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支持社会资本组建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通过融资租赁、大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买成本,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

九、促进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以公交车、物流车、环卫作业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为重点,在区内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在新增或更新上述车辆时,优先采用燃料电池汽车。

十、鼓励购置燃料电池车船。对区内企业购置的符合武汉市相关奖励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船舶和叉车,按照市级财政奖励资金1:1.5予以配套支持。

十一、支持开展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25%给予最高2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促进“卡脖子”技术攻关。

十二、推进氢能中试平台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氢能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对已在我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本措施支持对象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青山区,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措施所提政策支持资金包括武汉市氢能产业政策中需区级财政承担部分。

5、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政策执行。

6、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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