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河南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包含《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在《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跨区域转移的退出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出让信息。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1)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1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
在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1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电解铝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