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东川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做大做强,全力打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21〕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东川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东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东川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正常投产后每个月达产率达80%以上。
二、扶持范围
本文所述的再生有色金属产业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969号)文件,适用于三大再生有色金属主导产业(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
三、扶持政策
(一)符合《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条件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按照其年度区级综合考评的70%给予产业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为东川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的贸易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缴纳增值税。贸易企业必须在东川区依法登记成立且上限入统,向生产企业供应废旧有色金属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根据区级综合考评的70%给予生产企业产业扶持,保障生产企业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鼓励生产企业通过“以商招商”方式引进下游企业。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措施,报区政府研究,给予当年工业产值1%的一次性亩均效益贡献扶持。
(五)鼓励企业创新技改,通过新建或改扩建扩大产能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措施,报区政府研究,给予设备投资10%的一次性产业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1000万元。
(六)给予企业金融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优先予以融资贷款(仅限于金融机构贷款),采取“一企一策”措施,报区政府研究,给予当年LPR50%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政策兑现
(一)产业扶持资金。按“月度考核月度申报月度兑现”的原则执行,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企业从每年2月开始,每月18日前提供上月相关经营材料至园区管委会,每月申报材料次月提交,不允许多月累加提交;
2.初审: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申报材料,会同有关部门1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3.会审: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区级相关部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4.审批:由园区管委会按程序提交园区相关研究,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5.兑现:会议同意后3个工作日由园区管委会完成资金90%的兑付,剩余10%部分在年度汇算时一并兑付;
6.报告:兑现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兑付资金量,每季度根据规定向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兑付情况。
(二)“一企一策”一次性扶持。按“年度考核年度申报年度兑现”的原则执行,由园区管委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扶持资金。
五、政策保障
按照《东川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纳入扶持范围。月度兑现资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筹措资金兑付。
六、享受政策要求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产业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扶持。
(二)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企业提供原料的贸易企业须入围“白名单”,依法取得合规完税凭证及发票,并按时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三)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有色金属生产和贸易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七、实施时间
(一)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的,则执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本政策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措施由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印发